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年终对企业的资产及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对清理出来的财产损失,连同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并及时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批。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办法还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条件的,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三)预计企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发生的重大纳税调整事项,做到心中有数。
企业的纳税调整分为性差异纳税调整和时间性纳税调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开办费、折旧、预提维修费、广告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
(四)查阅以前年度、特别是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关注能够给当期企业所得税计算产生影响的纳税调整事项。
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在没有超过五年的,那么企业可以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减少企业的当期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在当期转回时,企业也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反向调整。如企业在开业之初发生的开办费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一个月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企业应在不少于五个年度内平均摊销。如果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整了五分之四的开办费。那么企业在以后的四个年度内,每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补扣五分之一的企业开办费。
(五)企业年终结账后发现的企业税前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处理按规定企业在年度末的15日内,企业应完成企业所得税的后一个预缴期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企业在年末结账后,如果企业发现了税前应计未计扣除项目,那么企业还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财税字[1996]79号、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上述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因此企业在年度末的4个月内,也就是在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企业还可以进行账务调整,补计在税前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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