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1日起,在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里所说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做出上述规定。
税务发票系统录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税局就可以看到企业所有发票流向,“金税三期” 横向对比企业资金流向,企业是否虚开,买卖发票,偷税漏税了如指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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